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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885號勁輝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盛達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小字第8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勁輝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
盛達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885號原告顏福榮與被告勁輝興
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885號
原 告 顏福榮
被 告 勁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