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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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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885號勁輝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盛達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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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小字第8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勁輝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
          盛達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885號原告顏福榮與被告勁輝興
          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885號
原      告  顏福榮  
被      告  勁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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