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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2320號新加坡商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呂世界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午112聲字第232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新加坡商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呂世界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320號新加坡商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聲請付與卷證案件,應受送達人新加坡商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呂世界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紹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2320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呂世界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李義經等違反公司法案件(93年度自字第260號)及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93年度重附民字第81號),聲請付與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午112聲字第232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新加坡商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呂世界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320號新加坡商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聲請付與卷證案件,應受送達人新加坡商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呂世界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紹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2320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呂世界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李義經等違反公司法案件(93年度自字第260號)及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93年度重附民字第81號),聲請付與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