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簡字第009955號吳進賢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04年度北簡字第99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進賢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95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進賢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995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送達代收人 黃佩琪
蔡宗宇
被 告 吳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零叁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 計 2,470元
附表:
請求金額(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85,396元
12.79%
自104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0,951元
13.29%
自104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9,966元
13.74%
自104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