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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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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18196號彭耀華(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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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宇字第181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耀華(身分證統一編號:B101517373號)之通知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彭耀華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1.主旨:請於文到7日內,依說明三辦理。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彭耀華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業將台端所有如附表不動產拍賣,於112年12月19日由臺北市(管理者: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拍定。
      三、請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狀交與拍定人,或由本院轉交,逾期即宣示該書狀無效。 
2.主旨:請辦理附表不動產塗銷查封及如說明二、三相關登記事宜,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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