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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59號孫淑玲,應仲庭(原名:應大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3年度訴字第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應仲庭(原名:應大龍)、被告孫淑玲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應仲庭(原
名:應大龍)、被告孫淑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