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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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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1926號林學聰、林錦琇、李麗子、白玿容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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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19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學聰、林錦琇、李麗子、白玿容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926號原告鄭旭昌與被告白敬宗、白敬悌、陳春銅(陳白素雲之繼承人)、陳宏揚(陳白素雲之繼承人)、陳宏楷(陳白素雲之繼承人)、陳美玲(陳白素雲之繼承人)、白素嬌、白素娥、白素娟、白敬章、白惇貞、鄭旭盛、鄭美玲、鄭慧玲、蔣芃葳(蔣進雄之繼承人)、阮品嘉律師(蔣美麗之遺產管理人)、李太郎、李芳雄、李洪玉慈、李兆祥、李兆裕、李祖添、李祖德、林學聰、林學良、林錦琇、林錦玲、林宇樺、李麗子、李昭子、高白雪珠、白錫琦、蔡錦惠(白錫玢之繼承人)、白潔儒(白錫玢之繼承人)、白千芸(白錫玢之繼承人)、白潔璉(白錫玢之繼承人)、白錫玠、白玲容、白玿容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926號
原   告 鄭旭昌
被   告 白敬宗
白敬悌
陳春銅(陳白素雲之繼承人)
陳宏揚(陳白素雲之繼承人)
陳宏楷(陳白素雲之繼承人)
陳美玲(陳白素雲之繼承人)
白素嬌
白素娥
白素娟
白敬章
白惇貞
鄭旭盛
鄭美玲
鄭慧玲
蔣芃葳(蔣進雄之繼承人)
阮品嘉律師(蔣美麗之遺產管理人)
李太郎
李芳雄
李洪玉慈
李兆祥
李兆裕
李祖添
李祖德
林學聰
林學良
林錦琇
林錦玲
林宇樺
李麗子
李昭子
高白雪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道鵬
被   告 白錫琦
蔡錦惠(白錫玢之繼承人)
白潔儒(白錫玢之繼承人)
白千芸(白錫玢之繼承人)
白潔璉(白錫玢之繼承人)
白錫玠
白玲容
白玿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本院提存所一百零九年度存字第二七九四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新臺幣伍佰陸拾壹萬零捌佰捌拾陸元,准予分割,由兩造依附表應分得金額欄所示金額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繼分比例(原繼承比例加白媽喜遺產應繼分比例)
應分得金額(元以下無條件進入,並依比例調配)
備住
1
白敬宗
1/112+1/672=7/672
58,447元
 
2
白敬悌
1/112+1/672=7/672
58,447元
 
3
陳春銅
1/448+1/2688=7/2688
14,612元
被繼承人陳白素雲
4
陳宏揚
1/448+1/2688=7/2688
14,612元
5
陳宏楷
1/448+1/2688=7/2688
14,612元
6
陳美玲
1/448+1/2688=7/2688
14,612元
7
白素嬌
1/112+1/672=7/672
58,447元
 
8
白素娥
1/112+1/672=7/672
58,447元
 
9
白素娟
1/112+1/672=7/672
58,447元
 
10
白敬章
3/112+1/224=7/224
175,341元
 
11
白惇貞
3/112+1/224=7/224
175,341元
 
12
鄭旭昌
6/448+1/448=7/448
87,671元
即原告
13
鄭旭盛
6/448+1/448=7/448
87,671元
 
14
鄭美鈴
6/448+1/448=7/448
87,671元
 
15
鄭慧鈴
6/448+1/448=7/448
87,671元
 
16
蔣芃葳
3/112+1/224=7/224
175,341元
被繼承人蔣進雄
17
阮品嘉
3/112+1/224=7/224
175,341元
蔣美麗之遺產管理人
18
李太郎
3/112+1/224=7/224
175,341元
 
19
李芳雄
3/112+1/224=7/224
175,341元
 
20
李洪玉慈
1/112+1/672=7/672
58,447元
 
21
李兆祥
1/112+1/672=7/672
58,447元
 
22
李兆裕
1/112+1/672=7/672
58,447元
 
23
李祖添
3/112+1/224=7/224
175,341元
 
24
李祖德
3/112+1/224=7/224
175,341元
 
25
林學聰
6/1120+1/1120=7/1120
35,069元
 
26
林學良
6/1120+1/1120=7/1120
35,069元
 
27
林錦琇
6/1120+1/1120=7/1120
35,069元
 
28
林錦玲
6/1120+1/1120=7/1120
35,069元
 
29
林宇樺
6/1120+1/1120=7/1120
35,069元
 
30
李麗子
3/112+1/224=7/224
175,341元
 
31
李昭子
3/112+1/224=7/224
175,341元
 
32
高白雪珠
6/28+1/28=7/28
1,402,695元
 
33
白錫琦
6/140+1/140=7/140
280,545元
 
34
蔡錦惠
6/560+1/560=7/560
70,137元
被繼承人白錫玢
35
白潔儒
6/560+1/560=7/560
70,137元
36
白千芸
6/560+1/560=7/560
70,137元
37
白潔璉
6/560+1/560=7/560
70,137元
38
白錫玠
6/140+1/140=7/140
280,545元
 
39
白玲容
6/140+1/140=7/140
280,545元
 
40
白昭容
6/140+1/140=7/140
280,545元
 
比例及金額總額
1
5,610,88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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