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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9335號曾文昌之執行命令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木字第1593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文昌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9335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曾文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如解約金不足三萬元,請貴公司暫緩解約並通知本院)
★上開終止之保險契約,若保單主約已繳費期滿之健康險或醫療險附約,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97點(三)之規定,請毋庸終止附約。
★本院113年2月17日北院英112司執木字第159335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改依本命令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