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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362號黃志穎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3年度店簡字第3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志穎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簡字第362號原告王惠珍、陳筠姍、陳詩旻、王惠珠與被告詹秀惠、黃傑宗、黃志穎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362號
原 告 王惠珍
陳筠姍
陳詩旻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惠珠
被 告 詹秀惠
黃傑宗
黃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