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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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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494號STEFANI SUMAMPOW(中文姓名:蔡雯好)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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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光113聲字第49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STEFANI SUMAMPOW(中文姓名:蔡雯好)裁定1
          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494號STEFANI SUMAMPOW(中文姓
      名:蔡雯好)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
      件,應受送達人STEFANI SUMAMPOW(中文姓名:蔡雯好)住
      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
      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陳韶穎
股   別: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STEFANI SUMAMPOW(中文姓名:蔡雯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397號、113年
度執字第1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TEFANI SUMAMPOW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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