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230號李宏騏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簡字第12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宏騏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30號原告王明坤與被告李宏騏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30號
原   告 王明坤
被   告 李宏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關於「肆萬捌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肆拾萬捌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