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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44596號林姿妤(原名:林靜芬)之詢價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洪字第445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姿妤(原名:林靜芬)之定期詢價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45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姿妤(原名:林靜芬)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通知(主旨)】為核定債務人林姿妤(原名:林靜芬)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進行詢價並通知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行使權利......,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