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3130號吳佳璇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丑字第1931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佳璇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3130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佳璇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終止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元(不含手續費)範圍內,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如有剩餘金額請第三人逕予發還債務人。
節本2:本院112年11月28日北院忠112司執丑字第193130號執行命令第三人*部分,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