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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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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314號毛雙毅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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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字第13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毛雙毅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31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毛雙毅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31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鄭穎聰  
被      告  毛雙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備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後,請求148,129元及遲延
利息,故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超過前揭訴訟費用部分,應由
原告自行負擔。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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