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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596號李素鑾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字第15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素鑾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59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李素鑾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59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蔣靜萍
洪嘉穗
被 告 李素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士簡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萬參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
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玖佰壹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
合 計 2,430元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