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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553號被告近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傅建霖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2年度訴字第45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近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傅建霖之
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53號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近藤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傅建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553號
原 告 徐人偉
訴訟代理人 彭德仁律師
被 告 近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日
起不存在。
被告應向臺北市政府辦理原告解任之變更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