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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000103號立足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芷婕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悅112年度勞簡字第1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立足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芷婕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103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立足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芷婕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郭家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03號
原 告 宋文明
訴訟代理人 沈鴻君律師
被 告 立足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芷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壹佰捌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03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股 別:悅股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