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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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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000103號立足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芷婕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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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悅112年度勞簡字第1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立足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芷婕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103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立足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芷婕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郭家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03號
原      告  宋文明
訴訟代理人  沈鴻君律師
被      告  立足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芷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壹佰捌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03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股       別:悅股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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