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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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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9171號郭碧蕙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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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辛字第91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碧蕙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171號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郭碧蕙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返還保價準備金債權新台幣‧‧‧、解約金債權‧‧‧(含手續費新台幣250元),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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