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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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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63號陳小玲之家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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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3年度婚字第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小玲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63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小玲得於庭期前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14時20分,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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