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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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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3086號曾國鎮(即林愛梅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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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辰字第4308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國鎮(即林愛梅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3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3086號債權人林碧娥與債務人曾國鎮(即林愛梅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禁止債務人曾國鎮(即林愛梅之繼承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林愛梅對第三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貿分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東分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維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㈡執行命令函(主旨):禁止債務人曾國鎮(即林愛梅之繼承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林愛梅(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㈢執行命令函(主旨):禁止債務人曾國鎮(即林愛梅之繼承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林愛梅所有在第三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之股票,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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