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250號張皓瑋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小字第2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皓瑋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50號原告HOLTHOUSE CLINTON
ARMAND與被告張皓瑋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50號
原 告 HOLTHOUSE CLINTON ARMAND
被 告 張皓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
納上訴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