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9215號張明海(原名:張開鈴)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寅字第1892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明海(原名:張開鈴)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9215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明海(原名:張開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