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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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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002344號黃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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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玉112審易字第234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姍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2344號黃姍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黃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婕宜

股別: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易字第2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姍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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