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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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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063號林承祐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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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齊113毒聲字第6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林承祐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毒聲字第63號林承祐觀察勒戒案件,應

受送達人被告林承祐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劉俊廷

股別: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63號(節本)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5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承祐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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