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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063號林承祐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齊113毒聲字第6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林承祐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毒聲字第63號林承祐觀察勒戒案件,應
受送達人被告林承祐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劉俊廷
股別: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63號(節本)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5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承祐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