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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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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98號袁佑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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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齊112訴字第39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袁佑豪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398號袁佑豪詐欺等案件,應受送

達人被告袁佑豪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

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劉俊廷

股   別: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8號(節本)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佑豪
選任辯護人 古宏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9

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袁佑豪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7「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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