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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98號袁佑豪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齊112訴字第39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袁佑豪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398號袁佑豪詐欺等案件,應受送
達人被告袁佑豪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
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劉俊廷
股 別: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8號(節本)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佑豪
選任辯護人 古宏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9
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袁佑豪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7「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