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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023號王順德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齊113單禁沒字第2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王順德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王順德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王順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劉俊廷
股 別: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節本)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順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34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5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