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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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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78號林秀琴、黃明隆、謝雪子、張福榮、謝秋玲、謝永銘、謝彩華、謝永川、謝阿嬌、謝阿雪、蕭慶文、劉林漱如(Bessie Lin Yeh)、謝福來、謝青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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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秀琴、黃明隆、謝雪子、張福榮、謝秋玲、謝永銘、謝彩華、謝永川、謝阿嬌、謝阿雪、蕭慶文、劉林漱如(Bessie Lin Yeh)、謝福來、謝青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秀琴、黃明隆、、謝雪子、張福榮、謝秋玲、謝永銘、謝彩華、謝永川、謝阿嬌、謝阿雪、蕭慶文、劉林漱如(Bessie Lin Yeh)、謝福來、謝青樺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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