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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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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101號歐英傑之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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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書113毒聲字第10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歐英傑通知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毒聲字第101號歐英傑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歐英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通知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股別:書
書記官:洪婉菁


主旨:請於文到7日內就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表示意見(附檢察官聲請書1件),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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