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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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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4676號施瀞涵即施綾玲之領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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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樂字第1446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施瀞涵即施綾玲之領款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467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施瀞涵即施綾玲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樂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請於文到5日後(扣除例假日),攜帶國民身分證(並影印2份)、印章及本通知,至本院出納室具領案款新臺幣...元,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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