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3131號蕭景升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甲字第531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景升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31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蕭景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甲字第5313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債務人蕭景升(身分證統一編號:Q○○○○○○980號)所有在第三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保管之「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