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13號賴姸羽之 更正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訴字第34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姸羽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1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姸羽
    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1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易   
被   告 賴姸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所為之民
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賴妍羽」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姸羽」。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