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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13號賴姸羽之 更正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訴字第34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姸羽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1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姸羽
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1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易
被 告 賴姸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所為之民
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賴妍羽」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姸羽」。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