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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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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352號莊幃盛(即莊慧婷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裁定正本2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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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23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幃盛(即莊慧婷之繼承人)之訴狀
      繕本、裁定正本2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235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洪祥峰(即莊慧婷之繼承人)、莊幃盛(
      即莊慧婷之繼承人)、莊瀞慧(即莊慧婷之繼承人)間返
      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裁定正本2件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旨揭被告得於庭期前隨
      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上午9時20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旨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3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盈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祥峰(即莊慧婷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莊幃盛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35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盈盈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莊幃盛即莊慧婷之繼承人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3月19
日所為裁定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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