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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09號梁孟青(原名梁吉美)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安113年度訴字第5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孟青(原名梁吉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0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梁孟青(原名梁吉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文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梁孟青(原名梁吉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玖佰零伍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柒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692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11,692元
股別:安股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