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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199號劉為平,濟緻企業有限公司之書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2年度訴字第51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為平之113年3月5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113年4月2日民事陳報狀及113年3月29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各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9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3月5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113年4月2日民事陳報狀及113年3月29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