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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3095號吳秀月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洪字第530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秀月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309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秀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吳秀月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之股票債權等(含認購或認售權證、國內外基金成份證券股票型基金、ETF)、股息及股利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