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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976號黃科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至113簡字第97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科縉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976號黃科縉竊盜案件,應受送達
人黃科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華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科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
院偵字第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科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罰
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一 犯罪事實一、㈠ 黃科縉竊盜,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犯罪事實一、㈡ 黃科縉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犯罪事實一、㈢ 黃科縉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 犯罪事實一、㈣ 黃科縉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八八坑道高粱酒2瓶、茶裏王台式綠茶1瓶、日式蕎麥麵
1份、蛋黃奶香麵包1個、麵包1個、原味本部青草茶1瓶。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