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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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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12717號李弘毅之113年2月2日函2件、113年3月8日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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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吉字第127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弘毅之113年2月2日函2件、113年3月8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71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弘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主旨:請辦理債務人李弘毅(身分證統一編號:A122273722號)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查封登記,並惠復說明三至六事項,請查照。
說明:(略)
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主旨:請派員於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10時整會同本院執行人員實施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指界,請查照。
說明:(略)
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李弘毅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黃怜瑄
股       別:吉股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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