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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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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1002號劉力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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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2年度重訴字第1002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劉力誠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00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劉力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02號
原   告 劉力誠  籍設
                      (現出境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王恆彥  住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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