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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40號楊思瑜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訴字第4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思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4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原告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思瑜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知琴 住臺北市
被 告 楊思瑜 住臺北市
居屏東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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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訴440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