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33號濟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為平之起訴狀繕本、113年3月12日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3年度勞簡字第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為平之起訴
狀繕本、113年3月12日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簡字第3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聲請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3年3月12日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