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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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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243號蘇月裡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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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3年度司票字第424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蘇月裡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4243號聲請人林建宏與相對人古詩玄、古智雄、蘇月裡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243號
聲 請 人 林建宏
送達代收人 何宗翰律師
相 對 人 古智雄
      蘇月裡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古詩玄、古智雄、蘇月裡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古智雄、蘇月裡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人民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古智雄、蘇月裡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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