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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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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53號被告孫忠寧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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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瑞113年度訴字第2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忠寧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孫忠寧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孫忠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叄拾玖萬柒仟肆佰叄拾伍元,及自民國一O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零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叄拾玖萬柒仟肆佰叄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書 記 官 林昀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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