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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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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000106號福運餐廳即史晉安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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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瑞112年度勞小字第1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福運餐廳即史晉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106號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福運餐廳即史晉安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吳思宏
被   告 福運餐廳即史晉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書 記 官 林昀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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