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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000041號劉育奇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少112審附民緝字第41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被告劉育奇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41號因詐欺案附帶民訴案件,應受
送達人劉育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正本無
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林鼎嵐
股別:少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41號
原 告 周彥達(原名:周輝敏)
被 告 劉育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緝字第39號),經原告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於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