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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1524號苑學玲(即魏嘉信之繼承人)、魏敏帆(即魏嘉信之繼承人)、魏敏竹(即魏嘉信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午字第415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苑學玲(即魏嘉信之繼承人)、魏敏帆(即魏嘉信之繼承人)、魏敏竹(即魏嘉信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52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苑學玲(即魏嘉信之繼承人)、魏敏帆(即魏嘉信之繼承人)、魏敏竹(即魏嘉信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午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