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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1683號高童恩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168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童恩之陳報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1683號原告賴國成與被告陳沛玲、高培勝、高童恩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