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044431號陳柏豪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吉字第444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柏豪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443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柏豪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主旨:檢送重製分配表繕本1件,並定於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並請依說明三至八辦理,請查照。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黃怜瑄
股 別:吉股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