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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16號陳友得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事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友得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友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卡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兩造就被繼承人陳鄭玉枝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