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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更一字第000002號陳婉婷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2年度店簡更一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婉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更一字第2號原告蔡素英與被告陳婉婷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張肇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蔡素英
訴訟代理人 林承諭
被 告 陳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與被代位人陳麗珍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依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按被代位人陳麗珍如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與被告依其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被代位人陳麗珍與被告公同共有之土地
略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