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000013號盧金菊之上訴理由狀繕本及準備程序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盧金菊之上訴理由狀繕本及準備程序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3號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訴理由狀繕本及準備程序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四、被上訴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韶恬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