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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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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23號被告周世龍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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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瑞113年度訴字第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世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世龍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周世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壹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壹佰零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書 記 官 林昀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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